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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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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湖北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
英文:The Economy Institute OF Hubei Pvovincial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缩写:EIHPSMC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我省从事供销合作经济研究和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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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宗旨:团结广大供销合作社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坚持运用合作经济理论和原则,为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湖北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武汉市解放大道14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我省供销合作社在深化改革中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承担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和省联社、省社科联、省经团联交给的课题及调研任务;
(二)总结交流我省供销合作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研究探讨我省供销合作经济改革和发展战略,向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成果或建议;
(三)与全国各地有关学术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介绍国内外供销合作经济理论,促进研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四)开展有关科技、信息、经贸、管理和其他资源综合开发等项咨询服务;
(五)协同有关部门,宣传和普及供销合作社基本理论知识,做好干部、职工、社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为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培养人才;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工作,办好《合作》会刊,编辑、出版有关供销合作经济的论著及研究资料,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
(七)承办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学术研究任务和其它有关事宜;
(八)总结交流各级学会工作经验,促进学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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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关心和热爱供销合作事业,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写作水平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或借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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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或罢免理事;
5、审议和通过提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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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的专项拨款;
(三) 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开。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省民政厅和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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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湖北省供销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六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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