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供销合作企业管理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供销合作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upply & Sales Cooper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HBSSCE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全省供销社系统从事企业管理的理论及实践工作者为主体自愿组 成,吸收科研、教学、新闻出版等单位热心供销社企业管理的专家、教授、学者参加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推行规范管理和引进现代化管理理论和方法,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中心任务,结合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积极开展供销社企业管理现代化研究与实践,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供销社企业管理体制,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企业整体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供销社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409号(省供销社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推行规范化管理,引进现代化管理理论和方法;
  (二)积极研究、总结、交流及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三)积极开展企业咨询服务、信息传播,指导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四)举办培训班和讲座,培训企业管理人才;
  (五)组织和推荐企业管理人员进修、考察、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
  (六)对全省各级供销合作企业管理协会及本会会员进行业务联系和指导;
  (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四)有取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接受本协会管理的优先权;
  (五)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企业管理进修、学习、培训、考察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调查报告、管理信息、工作经验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供销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省供销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各级供销社企业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省供销社拨款资助。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供销社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供销社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供销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供销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供销社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 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供销合作企业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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