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协会”,简称“湖北农资协会”。英文名称:Hubei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HBAMPA)。主管机关是湖北省供销社。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农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稳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三农”服务,为农资企业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合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繁荣湖北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供销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409号(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内,邮编:430022)。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上起参谋、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政策,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农资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禁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组织开展农资订货会、洽谈会和有关调研、打假、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采取多种形式,传递农资研发、生产、经营和市场等方面信息,促进全省农资系统信息、网络建设,为农资企业提供服务。
  (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注重促进工商联合,密切工商关系。
  (五)学习和借鉴国外农资供应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合理的营销协作体系,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
  (六)承办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七)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的我省各级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享有农资经营资格的农资公司及生产企业,省外具有农资供货渠道的单位,以及其他与本行业相关的团体机构、科研院所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符合条件者,由本会接纳为会员单位。单位会员指派一位代表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二)个人会员:从事农资生产、流通、科研、管理及新闻等工作的个人,以及关心、支持农资事业的专家、学者、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各届人士等,均可加入本会,符合条件者,由本会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审议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
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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