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湖北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ubei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Recycling-materials Industries. 缩写:HPIRI。
 

  第二条:本协会由湖北省从事再生资源工作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宪法、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有关再生资源研究的专家、学者、理论工作者和有实际经验的同志,开展对资源第二次开发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探讨,介绍和交流国内外、省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经验,积极向政府争取对废旧行业的支持和政策的优惠,以推动行业的发展,为保护环境卫生、消除污染和公害、节约能源和资源作出我们的努力,为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供销社联合社、社团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联合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牌楼街特1号,邮编:430033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传再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调查研究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和改革的建议,总结推广和研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经验。
  2、认真贯彻国家对再生资源的有关方针、政策,经常了解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对行业予以指导。
  3、经常收集再生资源行业的情况,及时向政府各职能部门反映行业的问题,争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上的优惠。
  4、组织有经验的行家、专家编写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方面的书刊、资料和论文,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培训工作,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与理论水平。
  5、开展国际交往,介绍和研究国外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方面的理论、经验和动向,加强技术交流,推广技术协作。
  6、受行业内外各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物资回收加工利用的业务技术,企业管理经济协作的咨询服务。
  7、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和资料交流,向有关部门推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工作搞得好的经验,研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以提高管理水平。
  8、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工作和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再生资源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书刊和有关资料权。
  4、对本协会有建议和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经常反映情况和意见。
  2、执行本协会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3、团体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供销社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第届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供销社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因故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供销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供销社、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二OOO年元月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0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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