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1996年2月28日湖北省供销社

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省联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责任。

第四条 省联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省联社的宗旨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有组织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市场经济发展。

第六条 省联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八条 省联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社员社。

第九条 省联社社址设在武汉。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省联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研究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

二、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繁荣农村经济;

三、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发挥群体优势,组织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副产品分购联销,开拓经营业务,参与市场竞争,壮大经济实力;

四、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发展;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干部、职工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培训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

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员及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八、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省联社根据其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并实施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二条 凡承认省联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其它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省联社,为社员社。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省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利用省联社各项经营、服务设施;

四、要求省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申请使用省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六、享受省联社股金分红;

七、对省联社工作参与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四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省联社章程,执行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省联社交纳股金和按规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及应上交的其它基金;

三、向省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四、完成省联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六、接受省联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省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联社的财务工作报告;

三、修改和通过省联社章程;

四、审议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五、接纳社员社;

六、选举和免除社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选举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农民社员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八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议程,社务管理委员会须于会前一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二十条 社员社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十五日提交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社务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员社委员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五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务管理委员会推选。

第二十六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是省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和扩大会议。

第二十八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社管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省联社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二、参与省政府组织的有关供销合作社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有关供销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和意见的制订,颁发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生活资料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四、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联合群体优势;

五、指导社员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社员社主任的变动须征求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六、对外代表省联社签订有关协议;

七、组织开展监察工作,加强社员民主管理;

八、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

 

第六章 直属企事业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是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拥有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聘任权和解聘权,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权和受益权。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行使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授予的资产使用权,拥有经营、管理、用工、分配等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直属企业要积极完成政府委托商品的经营、服务任务,可以跨部门、跨所有制、跨区域联合兴办实业,开拓经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讨论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评议领导干部,讨论决定职工劳保福利,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年度经济效益目标责任制、审计制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推行现代化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财 务

第三十七条 省联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股本和公积金;

一、社员社入社的股金;

二、资本公积金,包括合作发展基金;

三、盈余公积金;

四、其它股本。

第三十九条 社员社认缴省联社的股金,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

第四十条 社员社退社,其股金应于年终决算后六个月退还。

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的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全省供销合作社共同受益的公益事业,支援贫困地区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和帮助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合作发展基金的具体办法由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年终盈余,在扣除应交税金后,按有关规定分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供销合作社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四十五条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同级社章程。

 
 

Copyrights @ 2005 hbcoop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   地址:武汉市江汉北路45号
版权所有:湖北省供销合作社
ICP备案: 鄂ICP备05002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