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务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员社委员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五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务管理委员会推选。
第二十六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是省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和扩大会议。
第二十八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社管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省联社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二、参与省政府组织的有关供销合作社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有关供销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和意见的制订,颁发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生活资料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四、协调社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联合群体优势;
五、指导社员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社员社主任的变动须征求省联社社务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六、对外代表省联社签订有关协议;
七、组织开展监察工作,加强社员民主管理;
八、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 |